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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
新闻来源: 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/09/18 11:23:21    收藏此页     【
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
 第一章   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制度,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和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 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,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,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、科学化的重要渠道,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、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第三条 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,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,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,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办理、落实。
第二章  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四条 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。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、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。其成员由校领导、校工会委员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。
第五条 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:
(一)依照规定的程序,组织、征集提案;
(二)积极深入调查研究,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,确定承办单位;
(三)检查提案的落实,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,及时向提案人答复、通报,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;
(四)负责起草教代会关于提案征集、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;
(五)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;
(六)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,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、先进个人。
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由工会办公室负责。
第三章  提案的要求
第六条 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,提案应实事求是,具有代表性、全局性、可行性、规范性。
    代表性,关系学校工作大局或广大教职工利益,反映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    全局性,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,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。
    可行性,所提建议和措施应符合学校的实际,具有可操作性。
    规范性,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网站上下载的提案表,一事一案,言之有据,分析清楚,建议具体,简明扼要,书写规范。
第七条 提案人:
    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2人以上(含2人)提出,其中1人为主提者,其余为附议者;
    提案也可由一个代表组或几个代表组联名提出。
第八条 提案内容:
(一)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:
1)有关学校改革、发展、建设,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;
2)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,且大家普遍关心、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。
(二)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:
1)不属于学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;
2)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的内容;
3)不符合提案要求,一案多议、多案多议,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;
4)未经过充分调查,案不符实的;
5)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的个别具体问题;
6)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。
第九条 提案格式:
(一)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。
(二)提案应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,允许另附页补充,一式二份,同时提交电子文档。
(三)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:
案名,或者叫提案题目,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;
案由,或者叫情况分析,即提出提案的理由、原因或根据;
建议和措施,或者叫具体建议,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。
(四)提案人和附议人须亲笔签名。
 第四章  提案的征集和审理
第十条 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一次,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的前1-2月开始,并确定截止日期。
第十一条 提案人一般应将提案交所属分会,由基层分会进行初审。初审合格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。初审的具体内容有:
(一)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;
(二)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;
(三)是否一事一案;
(四)提案中是否含有“情况分析(案由)”与“具体建议(建议和措施)”部分。
第十二条 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提案进行再审理。
(一)各项提案是否立案,并对立案提案进行编号、登记造册,签署处理意见。
(二)经审查不予立案的,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、建议处理,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情况。
(三)草拟《提案征集报告》,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审核工作情况。
(四)根据教代会主席团的意见或建议,修改《提案征集报告》。
(五)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《提案征集报告》,提交代表大会讨论。
 第五章  提案的办理
第十三条 每次教代会闭幕后,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,确定承办单位,并召开有校领导和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提案落实工作会议,讨论和布置提案落实工作。
第十四条 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定办理提案。
    (一)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,指定专人负责。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,凡是有条件解决的,要抓紧解决;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,要列入计划,创造条件逐步解决;确实不能解决的,要据实说明情况,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。
    (二)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(可加附页)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。书面复文要求明确答复“已经落实”、“正在落实”、“暂缓落实”、“无法落实”等四种意见,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。
    (三)书面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。复文完成后提案承办单位应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,提案人签署意见后,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。
(四)在提案办理中,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。
(五)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,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,作进一步的答复。
第十五条 对重点提案,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集承办单位、提案人会议,督促提案办理。
第十六条 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意见、汇总落实情况,并向教代会报告。
 第六章  提案工作评优及表彰
第十七条 建立健全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制度,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,推进学校的民主进程。
第十八条  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组织先进单位、优秀提案及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(评选条件另定),负责推荐提案组织先进单位、优秀提案及提案承办先进单位,报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,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进行表彰。
第七章   
第十九条 本规定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 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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